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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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在线
2007-2-10 11:18:00
1 、企业应具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开办药品连锁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审核或调配处方;
3 、药品连锁门店设置中药配方,应配备执业中药师、从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4 、从事药品销售、调剂等人员,无药学技术职称的应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相应岗位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或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5 、所有从业人员应为在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 含 65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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